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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法規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5-11-16      來源: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熱計量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容發〔201019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發展改革委、規劃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質監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供熱計量改革,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熱耗,促進供熱節能減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用熱量的計量。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收費是指供用熱雙方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價格進行熱費結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通過竣工驗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條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實行熱計量收費。

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通過改造實行熱計量收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積極開展供熱計量與節能改造。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建筑開發、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公共建筑供熱單位、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嚴格按照本市有關建筑設計規范要求進行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確保供熱系統安裝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控裝置,具有實現供熱量自動控制和能耗統計功能,具備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的條件。相應裝置設備的購置、安裝、檢定等費用應當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公共建筑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公共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建公共建筑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備案的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包含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 標準,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建筑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采購及其費用、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發布。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造成不能實現供熱計量和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供熱單位采購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規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采購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在項目施工完成后,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采暖節能工程分項驗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安裝的不予通過驗收。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公共建筑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熱計量收費價格執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081886號)中規定的非居民熱計量收費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標準為18/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建筑面積征收;計量熱價標準為0.16/千瓦時(44.45/吉焦),按照用熱量征收。遇有價格政策調整時,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熱量結算點應當設置在供用熱雙方管理范圍分界點,包括熱力站、建筑物(熱力入口)。

熱力站運行費用、室外管網維護費、樓口到散熱片維護費按照供用熱雙方管理范圍從基本熱價中扣除。

第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中明確熱量結算點位置、供熱面積及供熱計量裝置設備管理、檢定、維護、更換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工作,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共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熱計量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繼續加強全市節能減排監管,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加強供熱行業計量與節能的宣傳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熱計量收費改革工作。

規劃設計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設計單位切實按照計量與節能標準規劃設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做好熱計量表制造、檢定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熱量表檢定能力,為熱量表的規范使用創造有利條件。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對供熱系統能耗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節能運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條各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或者用熱單位應當加強用熱管理,實現節能降耗。

第二十條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供熱單位或者項目改造單位,開展建筑及供熱系統計量與節能改造,實行熱計量收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公共建筑開發、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不執行本辦法規定,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節能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節能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供用熱雙方不按照本辦法結算熱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41日起實施。

ananlu